10年怀孕14次。钻法律空子为逃避刑责。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竟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直到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再次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曾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今年39岁的曾某才被正式收监。 据乌市司法局局长张自敏介绍,今年以来,除曾某外,乌市司法局已对两起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建议收监执行。 2005年10月17日,曾某因贪污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当曾某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她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她再去堕胎。曾某身体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怀孕了。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十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 几个月前,乌市沙区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对曾某执行收监的建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收监的决定。随后,乌市沙区司法局与仓房沟派出所一同将曾某押送至看守所并办理了相关的入所手续,曾某被正式收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判处监禁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立法为保障人权而作出的规定。昨天,记者在福田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些女性罪犯利用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故意怀孕恶意逃避羁押或刑事处罚,法院因此对处于怀孕和哺乳期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判处有期徒刑后因怀孕和哺乳而作出监外执行。 生育权是妇女的正当权利,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为其提供良好的生育环境,保障婴儿的身心健康,对其依法判处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防范不法分子恶意逃避刑罚,应从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方面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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